釋法|勞動者被調崗降薪 法院:單方變更合同應補償

2024-08-22 11:45:52    來源: 天山網(wǎng)-新疆法治報

  天山網(wǎng)-新疆法治報記者 房佳偉 通訊員 徐澤宇 李雙波 段作領

  日前,經(jīng)過勞動仲裁、法院判決,陳某拿到了公司支付的經(jīng)濟補償17000元。

  2022年12月底,陳某與新疆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,約定由陳某任新疆某公司經(jīng)營的某賓館餐飲部行政總廚,月薪17000元,合同期限為2023年1月至12月。
  2023年7月中旬,公司對賓館實行競聘上崗,陳某未參加競聘,幾天后他被調至一般廚師崗位,月工資減至12000元。2023年8月1日,因不愿意接受調崗、降薪,陳某向新疆某公司提交辭職申請,并在辭職后以新疆某公司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,向當?shù)貏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。2023年10月底,當?shù)貏趧訝幾h仲裁委作出裁決:新疆某公司支付陳某經(jīng)濟補償17000元。公司不服,于今年6月向兵團第三師喀什墾區(qū)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訴求判令其不支付陳某經(jīng)濟補償金17000元。

  法院審理后認為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條、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,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,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(jīng)濟補償。經(jīng)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,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。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,按一年計算;不滿六個月的,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(jīng)濟補償。

  本案中,被告陳某與原告新疆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,明確約定陳某的工作崗位為行政總廚,月薪17000元,并未約定競聘上崗事宜。新疆某公司組織競聘上崗,陳某未參加競聘,表明其不同意以此方式調整崗位,且該崗位調整導致陳某工資收入明顯下降,應當認定公司的調崗行為屬單方變更勞動合同。陳某申請離職、解除合同的情形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(guī)定的情形,故陳某要求新疆某公司支付經(jīng)濟補償于法有據(jù),應予以支持。

  最終,法院依法判決:原告新疆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被告陳某支付經(jīng)濟補償17000元。

  法條鏈接:

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條

 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:

  (一)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;

  (二)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;

 ?。ㄈ┪匆婪閯趧诱呃U納社會保險費的;

 ?。ㄋ模┯萌藛挝坏囊?guī)章制度違反法律、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損害勞動者權益的;

 ?。ㄎ澹┮虮痉ǖ诙鶙l第一款規(guī)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;

 ?。┓伞⑿姓ㄒ?guī)規(guī)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。

  用人單位以暴力、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,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、強令冒險作業(yè)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,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,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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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責任編輯: 崔導勝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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